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 2490元;二类地区 2260元;三类地区 201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 24元;二类地区 22元;三类地区 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